
何谓性取向?(节录)
Matt Slick
何谓性取向,和何谓同性恋取向?据美国心理学学会定义:
- 「性取向指受男性、女性或双性吸引的、持续的爱恋情感模式;亦指个别人士基于对某性别的爱恋情感、相关行为并群体归属,而产生的身分认同…性取向关乎个人亲密关系,即能以满足人对爱、归属与亲密之渴求的关系。除性行为外,伴侣间联系亦包括不涉性关系的爱恋对方的体貌,有共同目标与价值观,互相支持,并彼此委身。因此,性取向不仅是个人特征,同时也定义了相关群体,是他能在其中寻得满足、爱恋关系的;对许多人而言,情感归属群体乃建构个人身分的重要部分。」[1]
Matthew Vines是知名同性恋者,自称基督徒;他于2012年3月8日在美国肯萨斯州威奇塔巿(Wichita)联合循道会的演讲制作成影片,广泛流传,他说:
据美国心理学学会定义,性取向即「指受男性、女性或双性吸引的、持续的爱恋情感模式… 亦指个别人士基于对某性别的爱恋情感…而产生的身分认同」,此乃一道德中立之定义,与Matthew Vines指性取向关乎爱恋吸引力的说法类似,均试图表现中立。
光谈取向足够吗?
无论人是否天生倾向在性和恋爱方面受同性吸引,不等于这就合符道德。若说受同性吸引是天生的,因此对「他们」来说就是正常、可接受的,这会引起很大问题。如果有人天生觉得小孩子很吸引,即娈童癖,我们该拿这些人怎么办?这合符道德吗?若然的话,为甚么?若说性取向只要出于「自然」即等于可接受,那么我们也要以同样逻辑对待娈童癖了,因为好此道者都说是自然的、天生的,所以这也是可接受的。
难道光谈性取向,即足以令同性恋变得可取吗?当然不。人的取向不等于就是对的,若以为然的话,我们也必须接受娈童癖了,因为这也是人的「性取向」。光谈人的取向不足以定是非,循此逻辑,我们可以否定恋童癖。可见同性恋者单凭性取向而作的论证其实站不住脚。
若同性恋者所说成立的话,那么又该如何看待天生爱说谎的人?难道因为某人天生有说谎取向,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谎吗?又或者有人有奸淫、谋杀、暴力、仇恨、好色、各种恋物癖等取向,又该怎么办?难道因为是自然取向-即天生觉得某种行为或事物特别吸引-就令该行为变得合理?[4] 当然不,但同性恋者却以此为根据。
他们必须提出其他理据,不能光说「我们天生如此」。
[1] apa.org/helpcenter/sexual-orientation.aspx ^
[3] greeleygazatte.com/press/?p=11517 ^
(文章来自CARM, 网络链接: http://carm.org/what-is-sexual-orientation )
关键字 Keywords: 同性恋 Homosexuality , LGBT LGBT , 女同性恋 Lesbian , 男同性恋 Gay , 性倾向 sexual orientation